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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酒后交通事故死亡 共同饮酒人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13

法制网北京 5月8日讯 记者黄洁 实习生李秀秀 孙先生与同事吃饭喝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连人带车摔倒致死。为此,死者的家属将邀孙先生吃饭喝酒的四名同事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四名同事没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孙先生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判决四人赔偿孙先生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万6千余元。


  据了解,事发当天,孙先生与四被告一起在外吃饭喝酒,席间,孙先生已经明显喝多,达到了醉酒状态。凌晨时分,醉酒后骑着二轮摩托回家的孙先生连人带车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通部门认定,孙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醉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其本人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四被告与孙先生共同饮酒,虽没有证据证明四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共饮者,在孙先生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并进行有效地照顾、护送或保证安全。而四被告没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孙先生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具有过失,构成了对孙先生生命安全的侵害。据此判令四被告对孙先生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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