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庞艳春律师网提供参考!
庞艳春律师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沈阳电视台沈视晚报特邀嘉宾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沈阳律师协会会员。她的专长领域是沈阳交通事故律师,沈阳离婚律师,沈阳继承律师,沈阳房产律师,沈阳刑事律师,沈阳知名律师,沈阳律师,沈阳律师,沈阳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沈阳离婚律师,沈阳合同律师,沈阳遗嘱继承律师,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庞艳春律师经多年探索总结一下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赵先生问:我在某开发区看中了一套房,看房时,无论是宣传资料还是售楼的口头表述,都显示此物业性质为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上,在“该商品房的用途”一栏上,开发商填写了“公寓”。在我们普通市民看来,公寓就应是住宅。而银行贷款经过开发商的努力“争取”,业主向银行贷款时不按商业用途贷款,而按住宅的性质办理。这一切,都让我对房屋的“住宅”性质深信不疑。直至交付时,开发商才说,房子是商业用房,必须多交纳契税。
律师诊断: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许多实际情况与宣传相差甚远,当合同签订,购房款到账后,消费者发现自己已处于弱势的地位,对出现的问题已无法同开发商平等协商解决了,大多数人只好选择退让。对于这种开发商明显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事先宣传与实际房子状况不符的,或在小区整体设计中,如果开发商恶意变更环境规划,或者隐瞒了原规划、设计,就应该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无效。
庞艳春律师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沈阳电视台沈视晚报特邀嘉宾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沈阳律师协会会员。她的专长领域是沈阳交通事故律师,沈阳离婚律师,沈阳继承律师,沈阳房产律师,沈阳刑事律师,沈阳知名律师,沈阳律师,沈阳律师,沈阳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沈阳离婚律师,沈阳合同律师,沈阳遗嘱继承律师,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有意者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律师姓名:庞艳春 律师
执业证号:12101200611539589
办公电话:
业务手机:
个人网址:pycls.ebdoor.com
所属律所: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
所属地区: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北市家园A座1705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