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指数 2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发送消息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诚信档案
成功案例
法律新闻
在线咨询
客户留言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沈阳二手回收/沈阳二手设备回收/沈阳福生二手回收
沈阳平开门/沈阳推拉门/沈阳帝奥斯豪华门业
您现在的位置:沈阳庞艳春律师网 > 法律新闻
 
法律新闻
浅析新刑诉法对基层院批捕工作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3-05-21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明确了逮捕适用的条件,对强制措施有了较大程度的完善。这一规定对基层监督部门的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挑战,因此基层院应与时俱进,以尽快适应并运用好新刑诉法。


   ,对逮捕的条件进行完善,第七十九条规定了三种应当逮捕的情况,1、一般逮捕条件,有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2、径行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3、转捕条件,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逮捕条件作为此次刑诉法修改的强制措施中的重要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应当足够重视,努力提高逮捕质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第二,增加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新修订的刑事诉法第86条,明确规定了审查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讯问由办案机关自由裁量。但同时,从提高逮捕质量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必须”讯问的三种情形:即,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三,增加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对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对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应当予以逮捕。承办人员在办案中,要结合整个案件,综合考虑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最为适宜,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社会反响恶劣等情况的,可以及时予以批准逮捕。


   第四,增加了审查逮捕阶段证人、律师的参与。新修订的刑事诉法第8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可以询问证人和听取辨护律师的意见。为了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特别规定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增设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有利于其开展辨护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新刑诉法的实施不仅规范了基层院审查逮捕工作,为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对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基层院工作人员也应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加强新刑诉法的学习。及时应对新形势下审查逮捕工作的新要求,把好案件的质量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沈阳庞艳春律师网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北市家园A座1705室   邮政编码:111300
联系人:庞艳春   电话:13464017346   手机:13464017346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