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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艳春律师13464017346,沈阳刑事律师/沈阳知名律师/庞艳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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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辽宁省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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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1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1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条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条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条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中国法院网  2004年9月9日

非法持有毒品97克 被判有期徒刑10年
 2009年8月25日,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基林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09年4月22日上午,李基林在新化县天华广场附近,从一个外号叫"三毛"的人手里以1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97克毒品海洛因,准备返回冷水江市时,在新化县电子厂大楼附近被新化县公安局干警抓获,当场从李基林身上查获97克毒品海洛因。


  李基林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违反了毒品管理法规,触犯了刑律,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等待他的将是十年漫长的铁窗生涯。

保定男子醉驾闯卡撞死民警 被判无期
   河北保定男子张海鹏醉酒驾车强行闯过民警检查卡点,致民警一死一伤。保定市中院近日宣判,张海鹏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7月31日晚,按照保定市公安局奥运安保部署,12名民警在天威西路与富江路丁字路口设卡检查进入市区的车辆。


  当晚11时许,张海鹏酒后驾驶黑色迈腾轿车沿天威西路自西向东行驶,为逃避检查,张驾车未减速闯入卡点。民警李金勇、陈新立等示意其停车检查。张海鹏不听指挥继续前行,驾车从李金勇右脚面轧过,将其右腹部撞伤,又将陈新立撞出40余米远,车轧过阻车钉,冲出约30米后停住。陈新立因肝脏、纵膈破裂,经抢救无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张海鹏供述,当天,他开着新买的迈腾轿车,先后喝了三场酒,晚上8时,在回家的路上又和朋友在地摊上喝酒。法医鉴定张海鹏血中乙醇含量277.9毫克/100毫升,大大超过醉驾标准。


  法院认为,张海鹏酒后驾车闯卡,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海鹏于发生碰撞后说“揍了”(保定方言,意为“糟了”),这一反应表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专长领域 
  债务债权,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务债权,
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交通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沈阳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沈阳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律师;离婚律师,沈阳离婚律师,涉外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离婚财产分割;继承,遗产继承,沈阳继承律师,遗产继承律师,遗产分割,遗产分割律师,遗嘱,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律师,沈阳遗嘱继承律师;房产律师,沈阳房产律师,房产分割,房产分割律师;合同律师,沈阳合同律师,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刑事辩护律师,沈阳知名律师,沈阳律师,沈阳律师。
律师姓名:庞艳春 律师 
执业证号:12101200611539589 
办公电话: 
业务手机: 
个人网址:pyc814.findlaw.cn 
所属律所: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 
所属地区: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北市家园A座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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