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指数 2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发送消息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诚信档案
成功案例
法律新闻
在线咨询
客户留言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沈阳二手回收/沈阳二手设备回收/沈阳福生二手回收
沈阳平开门/沈阳推拉门/沈阳帝奥斯豪华门业
您现在的位置:沈阳庞艳春律师网 > 成功案例
 
庞艳春13464017346,刑事辩护律师/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价        格:面议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辽宁省沈阳市
配送信息:
供应数量:不限
了解详情,请立即咨询!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该公司共有 24条同类信息       查看全部>>
详细说明

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


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

2、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13)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未得到足够重视,基本上属于无效的辩护方法。例如,对于非法证据的,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如经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辩护效果亦非常小,对于被告人当庭所提出的其供述是刑讯逼供所为,人民法院往往以机关出具证据(即公安机关自己书写并加盖公章证实其在活动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以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而认定言词证据有效。这就好比张三借李四的钱,而张三自己书写证明自己没有借李四的钱一样荒唐。并不包括非法实物证据,这使得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这应引起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高度重视,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程序性辩护方面的责任。

3、除了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直接责任外,有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还负有一般责任,即辩护律师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责任,包括预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制、协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产生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的实现等等。辩护律师所所付的一般责任要求辩护律师不得妨碍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站在不利于犯罪嫌人、被告人的立场上采取积极的行动对司法机关发现实体真实加以协助,按照辩护律师所负有的一般责任,似乎应当做出肯定的回答。但是这样做却与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和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一般责任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

4、因此,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由于受其所负的直接责任的约束,必须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而没有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14)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庞艳春律师是沈阳知名律师。沈阳律师,沈阳律师,沈阳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沈阳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律师;离婚律师,沈阳离婚律师,涉外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离婚财产分割;继承,遗产继承,沈阳继承律师,遗产继承律师,遗产分割,遗产分割律师,遗嘱,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律师,沈阳遗嘱继承律师;房产律师,沈阳房产律师,房产分割,房产分割律师;合同律师,沈阳合同律师,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姓名:庞艳春 律师 

执业证号:12101200611539589 

办公电话: 

业务手机: 

个人网址:pyc814.findlaw.cn 

所属律所: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 

所属地区: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北市家园A座1705


推荐浏览
庞艳春律师13464017346,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庞艳春律师13464017346,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面议 /1
庞艳春13464017346,合同律师/沈阳合同律师/房屋买卖合同律师
庞艳春13464017346,合同律师/沈阳合同律师/房屋买卖合同律师
面议 /1
庞艳春律师13464017346,沈阳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庞艳春律师13464017346,沈阳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面议 /1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沈阳庞艳春律师网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北市家园A座1705室   邮政编码:111300
联系人:庞艳春   电话:13464017346   手机:13464017346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